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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2起党员干部酒驾问题的通报
日期: 2020-06-05
来源: 鄱阳县纪委县监委
为了进一步严肃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提高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县纪委县监委通报2起酒驾案例:
古县渡镇古北村党支部委员兼村民兵营长胡金米醉驾问题。
2019年10月29日,胡金米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11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金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研究,决定给予胡金米开除党籍处分。
饶州街道办德化桥社区党员江文波酒驾问题。
2019年7月21日,江文波酒后驾驶小轿车被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给予其罚款1700元,扣留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给予江文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从以上2起典型问题看,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挑战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并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以上问题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苗头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确保令行禁止,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酒驾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 责任编辑:鄱阳县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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