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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法院: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http://www.srlz.gov.cn 来源:杨善福 郑韬 日期:2008-7-29 16:40:00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上饶县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已有的车辆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7月制定了新的《上饶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严禁无证驾驶车辆。2严禁酒后驾驶车辆。3、严格驾驶员职责。未经院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将指定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4、严禁本院干警个人套用法院车牌车号。5、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出车。6、严禁隐瞒事实谎报出车线路。7严格实行公务出车分级审批。根据路途远近的不同,分别报部门主要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院长批准。8、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干警个人如因私事情况特殊需用车,超出城区范围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报院分管领导同意;超出本县及信州区辖区的,要报院长同意。并按照规定交纳燃料费用。9、严格控制节假日用车。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需在节假日用车,在城区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超出城区范围要报院长批准。10、严格控制车辆费用。业务庭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修理费,以办结案件数量为核定依据。《规定》同时规定:一、非驾驶员一般干警违反规定,每违反一次扣发50至200元廉政勤政保证金,并视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驾驶员违反规定达二次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下岗学习一个月,只发给基本工资。二、负有管理职责人员,因管理失职,造成车辆、人员一般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经济损失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违反规定用车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视情责令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编辑:熊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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