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纷纷伸出援手,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为了确保捐赠款物一分不少地全部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让捐赠者满意,让广大群众放心,市民政局要求各级民政纪检监察切实加强接收捐赠款物管理情况的监督,并明确了监督内容。
一是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的责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捐赠人和灾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严肃性。
二是监督程序落实情况。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的详细登记、清单、台账和统计情况;给捐赠者发放捐赠证书、开据发票情况;将捐赠者名称、捐赠款物数量等每天在媒体网络上向社会公示情况;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情况等。
三是监督管理落实情况。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地震灾区,银行存款本息不得用于采购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捐赠物资必须如数运往灾区,所产生的保管运输费用必须由地方财政负担;确实需要变卖的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列入捐赠款的管理。对现场接收的不留姓名(单位)的捐赠款,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清点、登记并签名入账。除内部监督外,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是监督使用落实情况。发往四川地震灾区的捐赠款物,除捐赠者定向捐赠外,必须经上级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要及时在媒体网络上公布。
编辑:熊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