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提拔干部工作制度。组织部门在办理提拔使用干部手续前,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被纪检监察机关否决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提拔手续。二是实行干部任用试用期制度。新提拔的正、副科级干部,通过一年的试用期后,经考察合格才能转正。三是实行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对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方针、民主集中制、党的建设,干部在政治思想、进取精神、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点或错误的,由组织部门下发诫勉通知书。诫勉期为半年,期满后经过组织考核,或解除诫勉,或给予调整、免职、降职处理。四是实行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制度。县纪委与组织部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干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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